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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職業摔角手,在最近的比賽中受了嚴重的傷。作為一名摔角手,受傷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我認為這是無可避免的。但是,由於這次傷害,我現在不確定自己能否繼續從事摔角活動...... 可以從選手的角度提出任何需要注意的事情嗎?。」(此文章發表於2017/10/19)


詳細介紹

——格鬥技和接觸性運動確實經常發生傷害

這次我們收到了一位職業摔角手的問題。

如問題所述,不僅是摔角,任何運動都存在受傷風險,但格鬥技和接觸性運動比其他運動的受傷風險相對較高。

我自己也曾經打橄欖球,也曾經骨折、脫臼和扭傷過。我認為由於比賽的性質,我們經常不得不面對受傷的情況。如果受傷程度允許我們復出,那麼我們可以努力治療和康復,為復出而奮鬥。

然而,如果我們遭受了嚴重的受傷,使得復出變得困難,我們就會陷入不知所措的困境。特別是對於那些以職業運動員身份維生的選手來說,這將是一個可能左右他們未來生活的嚴重問題。

為了應對這種不測情況,我們今天將講解在受傷的情況下,職業摔角或其他運動員可以採取的法律對策和預防措施。

——對戰對手是否有責任?

原則上,對戰對手的責任很難被追究。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到第三者的暴力行為,例如打、踢等,因此受傷,則可以向第三者追究侵權責任並獲得賠償(日本民法第709條)。但是,如果這是基於體育的規則和法規進行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並不違法,因此無法要求賠償。

對於讀者來說,「基於規則打人和踢人當然沒有問題!」這樣想也許很正常。

的確如此。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通過「正當行為」、「受害人同意」、「承擔風險」等理論來解釋的,這些行為被認為是合法的。

——「正當」地打,「正當」地被打。

打人的選手被認為是按照規則「正當」地打人。

此外,還有一個理論是被打的選手同意承擔可能會受傷的風險,因為他們參加的是有可能導致傷害的競技運動。

如果沒有這樣的理論,那些可能會傷害到對手的體育運動將不再存在。在職業摔角中,被打的選手不可能因為每次被打、踢而請求損害賠償,這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但在法律上卻是這樣考慮的。

當然,這樣的理論也不是無限制地被承認的。只有在規則範圍內的行為才被允許,違反規則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因此,在對手違反規則並進行暴力行為的例外情況下,才可能會對對手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除此之外,追究對手責任是很困難的。

——職業摔角手能否被稱為「勞工」?

例如,如果一位上班族在工作中受傷,他可以適用勞工災害補償保險(以下簡稱「勞災保險」)並獲得賠償。

那麼對於職業摔角手來說呢?

對於職業摔角手來說,比賽本身就是他們的工作,因此似乎應該適用勞災保險。然而,勞災保險的對象是「勞工」,因此必須確定對象是否為「勞工」。

勞工是指與雇主之間存在使用從屬關係的人。

關於使用從屬關係的有無,綜合考慮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限制、薪資性質等多個方面進行判斷。由於篇幅限制,本文無法對選手是否為「勞工」進行詳細說明,但一般來說,職業摔角手往往被認為不符合作為能夠適用勞災保險的「勞工」的標準。

——是否很難符合勞災保險的適用條件?

即使是屬於各種團體的選手,也是以個人身分作為職業選手參加比賽,並且通常被視為有意識地以職業選手身份活動,而不是被僱主單方面使用的人。因此,很難符合勞災保險的適用條件,並且通常不會獲得受傷的補償...這可能是常見的情況。

——是否考慮購買自願保險呢?

那麼,那些職業摔角手該怎麼辦呢?

有些職業摔角手根據與所屬團體的會員契約可以獲得一定的傷害賠償。但是,這樣的契約內容並不是提供終身保障的賠償。

因此,自己或所屬團體必須考慮購買自願保險。

私人保險公司銷售各種保險,但是有些保險公司也出售針對高風險運動的保險,因此無論是職業摔角手還是其他運動員,建議他們都應該購買保險以應對受傷的風險。

建議應該確認所屬的團體是否購買團體保險。

也許,大多數選手都已經加入了某種保險,但不是所有選手都有保險保障,因此需要仔細調查自己的保險。如果沒有加入保險,建議盡快購買。

此外,作為基本前提,運動員必須通過身體訓練來避免受傷,指導者和運動團體也應該對選手進行指導和規定,以盡可能避免受傷。選手,指導者和團體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以減少受傷風險。

我真切地希望能夠有更多的比賽是沒有受傷的,同時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們。

*本文所述法律觀點均為該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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